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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学校改革与发展有关重大问题进行立项研究的通知

作者:发展规划处添加时间:2009年12月04日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做好统计工作,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管理和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校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是学校制定政策、编制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是学校实行科学化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依照上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填报有关统计调查数据,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计信息工作责任制,统计信息人员应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第五条 学校重视和加强统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统计信息技术的更新,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效率,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章         统计组织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学校由校长或校长指定的校领导担任统计工作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处负责对全校的统计工作进行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单位)负责完成归口在本部门(单位)职能范围内的专项统计工作。
第七条  发展规划处履行以下统计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学校各部门(单位)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各级、各类统计调查和数据填报任务,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考核。
(三)对学校各类规划执行情况和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原始统计信息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数据审核制度,
(五)负责登记和审核学校上报或发布的各类统计报表、数据。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学校统计工作职责分工,履行以下统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完成本部门(单位)职能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咨询。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原始统计信息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数据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管理本部门(单位)的统计资料。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担任统计工作主管领导,并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将统计工作纳入其岗位职责。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十条 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准确、及时、无偿地填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拟定颁发的和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采取全面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多种方法进行,务求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反映学校发展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规章的指标涵义、统计口径、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告时间完成资料整理,并对提供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每学九月进行一次全校性统计调查。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进行专项统计调查。
第四章  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  学校和各部门(单位)要在掌握基本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对各自执行政策、发展规划以及各项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积极开展统计预测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重视统计科学研究,加强经济、社会效益统计分析和综合统计分析,充分发挥统计部门和人员在学校管理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第五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为保证统计资料准确、全面、统一,学校的基本统计数据以发展规划处的统计数据为准,其他部门不得发布与其不一致的数据。有关部门(单位)引用或对外发布统计数据,由发展规划处确认,并报学校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上级下达的要求以学校名义上报的综合统计报表,由发展规划处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经校长审签后按时报送;各类专项统计报表,由职能归口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统计、汇总填表,先由部门(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再送发展规划处审查备案,经校长审签后按时报送;学校下达的校内统计报表,各部门(单位)组织统计、汇总填表,由部门(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时报送。
第十八条 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保管制度。对上级部门颁发的各种统计报表,有关统计工作指示、通知、规定以及学校内部的各种统计资料,均应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保密的统计资料,统计人员须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大学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
河南大学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一、发展规划处负责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填报学校综合情况,并对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统计调查表及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复核。
二、组织部负责提供或填报组织机构及管理干部队伍、教职工及学生政治状况方面的情况。
三、统战部负责提供或填报民主党派、华侨、港澳台、少数民族方面的情况。
四、教务处负责提供或填报本专科生学籍管理、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师授课及课时情况、学生考试成绩、教学实践、教材编写、获奖情况、教学研究成果、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学科竞赛方面的情况;招生工作办公室提供或填报本专科生招生方面的情况。
五、科研处负责提供或填报科学研究方面的情况。
六、人事处负责提供或填报教职工方面的情况。
七、学生处负责提供或填报学生奖学金评比、勤工助学、助学贷款方面的情况;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提供或填报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创业方面情况;校团委负责提供或填报团员方面的情况。
八、研究生院负责提供或填报研究生招生、学籍管理、毕业就业、专业设置和指导教师、学科建设及省部共建方面的情况。
九、国际交流处负责提供或填报外事及港澳台方面的情况;国际汉学院负责提供或填报外国留学生方面的情况;国际教育学院、欧亚国际学院分别负责提供或填报国际合作教育方面的情况。
十、财务处负责提供或填报财务收支方面的情况。
十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提供或填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方面的情况。
十二、基建处负责提供或填报基本建设方面的情况;总务处负责提供或填报校产方面的情况。
十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提供或填报函授生等继续教育的专业设置、招生、学籍管理、毕业方面的情况。
十四、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或填报校园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情况。
十五、图书馆负责提供或填报文献资料方面的情况;档案馆负责提供或填报档案资料方面的情况;出版社负责提供或填报图书出版方面的情况;期刊编辑部负责提供或填报期刊编辑发行方面的情况。
十六、校产办负责提供或填报校办产业方面的情况。
十七、校医院、东京医院、淮河医院分别负责提供或填报医疗卫生方面的情况。
十八、附属中学、附属艺术中学、附属小学、附属幼儿园分别负责提供或填报中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方面的情况。
十九、各学院协助发展规划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填报及复核有关统计数据。
二十、其它未列入的统计事项视情况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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